日本金融廳如何監管代幣化證券?
Bifu Research · 2026-08-06 · 閱讀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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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將大多數加密資產歸類於《支付服務法》監管,但代幣化證券則歸屬於《金融商品取引法》。
日本是較早為加密資產制定專門法規的主要經濟體之一,隨後更進一步擴展該框架,明確區分加密資產與代幣化證券。日本金融廳(FSA)將大多數加密資產歸類於《支付服務法》監管,但若代幣代表的是證券型權利——例如股權、債權或基金權益——則改納入《金融商品取引法》,即日本的核心證券法。本文為一般教育性概述,不構成法律建議,且日本金融監管持續演變,現行要求應以官方來源為準。
兩部法律,兩種分類
日本對數位資產的監管結構主要分為兩部法規,均由金融廳管轄。
- 《支付服務法》(PSA) 監管主要作為支付工具或可交易數位資產、且無發行人擔保權利的加密資產——大多數加密貨幣屬於此類。從事此類資產交易的交易所必須向金融廳註冊為加密資產交易服務提供商。
- 《金融商品取引法》(FIEA) 是日本的核心證券法,涵蓋傳統股票、債券及基金權益。日本修訂FIEA,明確將代幣化證券納入其範圍,歸類為一般所稱的「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實際效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共識類似:代幣的法律定性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權利,而非其存在於區塊鏈上。這與 歐盟MiCA的劃分 以及 瑞士FINMA的代幣分類相似,儘管具體法規與用語有所不同。
哪些項目歸FIEA管轄
若代幣承載類似傳統證券的權利——例如對公司盈餘的請求權、債務償還義務或集體投資計畫的權益——一旦以代幣化形式發行,通常依FIEA視為證券。這使其納入日本證券監管體系,包括:
| 要求 | 一般意義 |
|---|---|
| 業務註冊 | 從事此類代幣交易、募集或管理的公司,通常需要註冊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者,視業務類型而定 |
| 資訊揭露 | 發行通常須遵守證券揭露要求,類似傳統證券發行,除非適用豁免 |
| 行為規範 | FIEA下的行銷、適格性及投資人保護規則適用於產品銷售方式 |
| 持續義務 | 發行人可能須承擔持續申報義務,視發行規模與性質而定 |
這與單純的加密資產交易所上市不同,後者遵循PSA註冊及專為支付型代幣設計的揭露要求。實務上,此區別影響交易雙方:發行代幣化債券的發行人須在發行前滿足FIEA的揭露規範,而將該代幣配售給投資人的機構則須持有涵蓋證券業務的註冊,而非僅有加密交易所註冊。
自律組織扮演角色
日本監管架構也仰賴與金融廳協作的業界自律組織。加密資產交易所協會負責PSA監管的加密資產,而另一個證券型代幣協會則處理FIEA規範的代幣。這些組織為會員制定營運與揭露標準,疊加於法定要求之上,是評估日本特定代幣化發行由誰監管時值得了解的結構性特點。
這對真實世界資產(RWA)產品的意義
對於結構化為代幣化債券、基金權益或股權請求權且與日本相關的RWA產品,適用FIEA框架而非PSA框架。這意味著與任何證券發行相同的基本問題:代幣是否已註冊或依有效豁免發行、配售機構是否持有正確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註冊、以及發行人承諾何種持續揭露。
代幣化仍可改變證券的營運面——例如移轉、記錄及潛在的碎片化方式——而不改變其法律權利本質。FIEA下的代幣化私募信用憑證仍是債務義務,評估方式與 有擔保與無擔保私募信用 在其他市場相同:檢視還款來源,而非工具形式。
依賴日本相關產品前應提出的問題
- 發行人將該代幣描述為PSA下的加密資產,還是FIEA下的證券?此描述是否與代幣實際代表的權利一致?
- 若屬FIEA範疇,該發行是否已註冊,或依賴何種豁免?
- 配售機構是否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符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註冊?
- 除行銷資料外,有哪些揭露文件可供查閱?這些文件是否涵蓋底層資產、估值及贖回條款?
- 是否有相關自律組織參與?其在法定最低要求之外增加了哪些標準?
某種代幣類型存在監管分類,並不代表特定發行結構完善或風險較低——它僅確認適用的規則手冊與註冊義務。產品層面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流動性風險,仍須從正式文件中評估。
此區別容易忽略,因為PSA註冊的交易所與FIEA註冊的證券業者在使用者介面上可能相似——都有代幣、價格及購買按鈕。產品背後的監管標籤改變了適用的保護措施與揭露要求,但並不改變底層權利仍可能損失價值的事實,且閱讀條款始終是投資者的責任。在Bifu上,RWA產品頁面設計為在產品說明旁呈現此類文件;您可於 Bifu RWA頁面查看目前產品清單。
常見問題
日本是否將所有加密代幣視為證券?
否。日本將大多數加密資產(包括無發行人擔保權利的加密貨幣)歸類於《支付服務法》監管,與證券法分開。僅承載類似傳統證券權利(股權、債權或基金權益)的代幣才納入《金融商品取引法》。
什麼是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這是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對代幣化證券的通用術語——指代表權利(如股權或債權請求權)的數位代幣,若以傳統形式發行則會被視為證券。將其納入FIEA意味著須遵守證券型的註冊與揭露要求。
金融廳是否對日本每一項代幣化證券發行都進行許可?
金融廳負責監管註冊框架,但具體要求取決於業務活動:從事FIEA規範代幣交易、募集或管理的公司通常須註冊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且發行通常須遵守揭露要求,除非適用有效豁免。
日本的做法與歐盟MiCA有何不同?
兩者均將加密資產與代幣化證券區分,並對後者適用現行證券法,但機制不同:日本使用兩部獨立法律(PSA與FIEA),均由金融廳監管;歐盟則使用MiCA搭配現行的MiFID II與招股說明書規範架構,由歐盟及國家層級共同監管。
本文內容僅供教育用途,不構成財務、投資、法律、稅務或交易建議。RWA產品涉及風險,包括可能損失本金。參與前請務必審閱產品文件與風險揭露。
相關閱讀
- 比較 瑞士FINMA如何分類代幣化資產。
- 參閱 歐盟MiCA對代幣化證券的實際涵蓋範圍。
- 如需更廣泛的跨區域法規地圖,請見 哪些法規影響代幣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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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將大多數加密資產歸類於《支付服務法》監管,但代幣化證券則歸屬於《金融商品取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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